轉給女友100萬USDT,分手能要回?中國律師:滿足「這條件」就可以
(以下為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撰文,內容提到的法律不適用於台灣)
最近一個幣圈的朋友有點苦惱,去年在某線下活動結識了一個年輕貌美的女朋友,很是投緣。戀愛期間如膠似漆很是甜蜜,於是常常給自己的女朋友表達愛意,當然幣圈人的浪漫必然要是要上鍊的(其實主要原因是跨國轉賬不方便)所以這位朋友轉給自己女朋友的紅包都是用 USDT 泰達幣。
誰知今年春天,女朋友忽然硬分叉了,要跟自己分手。傷心之餘,這位朋友只關心一個問題:我之前轉給 TA 的快 100 萬 USDT,還能要回來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的第一反應是:技術上可能不大可行,但法律上可以聊一聊。
泰達幣(USDT)的法律性質
夸克百科顯示,泰達幣(USDT)是 Tether 公司推出的基於穩定價值貨幣美元(USD)的代幣 TetherUSD,是一種保存在外匯儲備賬戶,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該種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加密貨幣出現價格大幅波動,基本上一個泰達幣價值就等1 美元。
2021 年 9 月 24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我國《民法典》第 127 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讓虛擬貨幣受到法律保護有以一定的法律依據,同時在具體案件中,法院的判決內容裡也肯定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禁止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貨幣市場上流通使用,但並未禁止對虛擬貨幣的持有。
那麼,接下來我們需要進一步了解,轉給女友 100 萬泰達幣的行為到底屬於什麼性質?
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 657 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 143 條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以上條件都符合,該贈與行為有效。
在贈與有效的前提下,需要再進一步區分該贈與屬於附條件贈與還是一般贈與?
通常情況下,因戀愛雙方為維繫和發展感情及共同生活難免發生必要的財物支出,戀愛雙方在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及贈與方經濟條件的限度內實施一般財物贈與行為,可以推定為不附條件的贈與。但若其中一方單方向另一方贈與大額度的貴重財物,如果一概推定為不附條件的一般贈與,則可能助長不勞而獲的不良社會風氣,違背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對善良風俗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如果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於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考慮雙方相處時間的長短、經濟往來情況、雙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並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一般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
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借貸?
當然還可能屬於另外一種情形,即借貸行為。如果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和借貸行為,在此情形下,雙方分手後,男方轉給女友的 100 萬泰達幣,可以請求對方予以返還,但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主張附條件的贈與還是借貸行為,男方在請求女方將泰達幣返還時都需要提前將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否則,理想很難實現。
如果屬於一般贈與,是否可撤銷呢?
對此《民法典》第663 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根據《民法典》第 665 條之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一般來說,女方只是收取了男方贈與的虛擬貨幣,不至於「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如果雙方沒有對獲得贈與所需負擔的義務有明確約定,女友也不可能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那麼就很難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贈與後的撤銷。
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理財?
根據《民法典》第 8 條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虛擬貨幣的持有,但當虛擬貨幣作為委託理財對象時,該委託合意將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無效。
如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 463 號)張某與胡某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雙方就委託理財約定了投資期限、投資收益標準、投資報酬標準等內容,形成委託理財合同關係。但雙方約定的委託理財對象為虛擬貨幣,本案中涉及的虛擬貨幣包括比特幣、泰達幣,均非被我國承認的、可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的數字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 號)、《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等文件明確否定虛擬貨幣作為法定貨幣的法律地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虛擬貨幣的持有,但是當虛擬貨幣被作為理財對象時,其所包含的屬性就充當了法定貨幣的角色。
本案中,張某與胡某以虛擬貨幣作為委託理財對象的行為是將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作為同等地位,並通過虛擬貨幣的交易希望藉此獲取收益,二審法院據此認定該行為實質上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同時還會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應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無效,並無不當。張某主張雙方爭議事實發生期間國家並未明文確定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缺乏依據。張某還主張委託理財交付的是人民幣,只不過定向投資虛擬貨幣,應受法律保護,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當虛擬貨幣充當法定貨幣的角色進行委託理財時,虛擬貨幣持有人的相關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案涉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二審法院認定張某自行承擔其委託胡某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行為造成的後果,亦無不當。
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閩 07 民終 1026 號)馬某、劉某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案涉交易的標的「泰達幣」並非當局發行貨幣,而係一種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 年)、《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等文件相關規定精神,實質上是禁止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以及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故案涉合同的目的非法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認定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 月發布的《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第84 條關於委託投資虛擬貨幣糾紛的審理中明確了委託投資合同的認定,同時對時間節點進行了區分,即委託投資合同簽訂在《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之後的,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委託合同無效。對委託人因此所受損失,可以將委託事項的發生原因作為確定過錯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當事人分擔。
因此,如果當時轉給女友泰達幣的目的是為了讓其幫忙投資理財,那麼就要看看委託合意達成的日期是否在 2017 年9 月 4 日之後,如果是在 2017 年 9 月 4 日《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之後達成的,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委託合同無效;如果是在該公告發布之前達成的,則委託合同合法有效。
曼昆律師建議
感情無價,比特幣有價。各位幣圈的朋友,對外轉賬,不論收款方是自己女朋友還是別人的女朋友,在將自己的虛擬貨幣轉給對方時一定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明確目的,即自己將要做出的轉幣行為是為了維繫感情而討對方開心,還是想要出借給對方,抑或出於其他考慮?如果是為了討對方開心,那就可以是 520 或 1314 這樣的吉利數,如果是出借,那就盡量是整數+ 備註。
2、達成合意,畢竟是雙方行為,將自己的目的和考量與對方提前進行有效溝通,比如說在微信上溝通(而不是在電報群或其他閱後即焚的軟件裡),尊重對方也是更好的保護自己,畢竟親兄弟明算賬。
3、留有痕跡,合意的產生過程和行為的發生過程都要有跡可循,老話說的好,口說無憑,立據為證。別兩人一鬧矛盾你就刪微信跟聊天信息,要知道:這毀滅的不是感情,而是證據。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用戶應考慮本文中的任何意見、觀點或結論是否符合其特定狀況。據此投資,責任自負。
-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ForesightNews》
- 原文作者:孫鈺傑,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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